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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人事厅举办2009年公务员初任培训班的通知
整理自:广 东 省 人事 厅 2009-3-3 21:21:13

直各局以上单位:

为使新录用公务员掌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有关规定和《2009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》,经研究确定,2009年在广东行政学院举办3期公务员初任培训班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培训对象

省委、省人大、省政府、省政协、省法院、省检察院、民主党派机关(即“七类机关”)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从2008年以来经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职务、未参加初任培训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。

二、培训内容、方法和目的要求

培训内容主要有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“十七大”文件、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、科学发展观及其在广东的实践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、公务员制度与公务员权利义务、中国政治制度与省级机关运作概况、公务员能力建设、公务员责任意识、公务员行为规范、公务员如何防止职务犯罪、公共管理、公共政策、政府公共危机管理、依法行政、公文写作、公务礼仪等专题。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,按需施教,学用一致,讲求实效的原则,采取授课、研讨互动、案例教学、学员论坛、拓展训练、自学和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行。通过培训,使学员初步掌握机关必需的各种基本知识,提高初任公务员适应省级机关工作的能力。

三、培训班次安排

初任培训班具体班次安排如下:

第一期:3月2日—3月22日;

    第二期:8月31日—9月20日;

    第三期:11月10日—11月30日。

    四、培训考试考核

    培训结束时,对学员要进行综合考试。“七类机关”学员的学习成绩和在学期间的表现分别记入《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》、《广东省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登记卡》,填写《广东省公务员初任培训登记表》,存入本人档案,作为任职、转正定级、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
五、其他事项

    (一)要严格执行公务员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。新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公务员必须进行初任培训,不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,一律不能办理任职定级手续,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。

    (二)请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,妥善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培训。原则上2008年底前录用的公务员安排在第一期或第二期;2009年录用的公务员可安排在第二期或第三期。请填写《2009年省直机关公务员初任培训报名回执》(附后),并分别于2月25日、8月10日、10月20日前,将第一、二、三期参训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培训教育处,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干部培训处和广东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处(报名回执需原件并加盖公章)。

    (三)初任培训实行全脱产培训,不安排集中住宿。学习期间,学员不承担本单位工作任务,要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。因事请假,必须填写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《请假条》,经广东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处审批后,报省人事厅培训教育处批准。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一天计,旷课两天以下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,旷课2天以上和请假4天以上的,取消本期培训资格。

    (四)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的人员,免交培训费、教材资料费。考察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报销。

    (五)培训地点和入学报到时间。委托广东行政学院组织实施初任培训,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工作。报到时间:第一期:3月2日上午九时前在广东行政学院东大门集中参加拓展训练;第二期8月31日上午报到;第三期11月10日上午报到。报到地点:广东行政学院党校大厦九楼926房。

联系人:省委组织部干部培训处 欧阳敏升,电话:020—87195137,传真:020—87185135;省人事厅培训教育处  黄益民,电话:020—83133997,传真:020—83134944;广东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处 陈峰,电话及传真:020—83122160。

 

附件:2009年省直机关公务员初任培训报名回执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广 东 省 人事 厅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9年2月1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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